文昌煙堆輝煌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據了解,2015年6月24日,文昌市工商局接到海南定大養殖有限公司投訴,稱其在6月22日在文昌市會文鎮煙堆圩的煙堆輝煌加油站購買的標為0#柴油661.2升,在使用過程中,致使兩部發電機發生故障,熄火停止發電,懷凝該柴油不合格產品,要求工商部門處理。經工商部門調查,當事人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6月18日分別從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購買0#柴油14噸,購進價分別為4.41和4.43元/升(不含稅),以零銷價格為5.25元/升(不含稅)對外銷售,至7月23日止,已把庫存的24333升0#柴油銷售完畢,銷售額127748.25元,從中獲利20104.56元。經協商,當事人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5000元。2015年6月24日,文昌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文昌市會文鎮煙堆圩的加油站進行檢查,委托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工作人員對加油站銷售的標為0#柴油進行抽樣檢驗,通過該加油站2號機2號槍抽取涉案批次0#柴油4L封樣送檢。經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于7月20日依法將此《檢測報告》予以送達,當事人未在法定15日期限內提出復檢要求。工商部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決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5104.56元;罰款63874.13元;兩項合計78978.69元。
海南萬寧文隆加油站銷售不合格97#車用汽油案
2015年12月30日,海南省萬寧質量技術監督局向萬寧市工商局移送《案件移送書》((萬)質監案移字﹝2015﹞2號),稱其于2015年9月28日會同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海南成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寧文隆加油站開展了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共抽檢樣品2個。經檢驗,該加油站銷售的97#車用汽油(Ⅳ)因抗爆性不符合要求,被判為不合格產品。萬寧市工商局當日對此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購進12500升93#車用汽油,因工作人員失誤將這批汽油卸到97#車用汽油的油罐中,當成97#車用汽油出售。 9月28日,經海南省萬寧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該批汽油進行抽查,該批汽油被判定為不合格,此時油罐中有汽油12487升。9月24日至9月28日,當事人以7.31元/升的價格出售了665升,銷售額4861.15元;9月28日至10月8日,當事人將剩余的12487升汽油按照93#車用汽油銷售,銷售價格為6.9元/升,銷售額86160.3元。當事人銷售額共計91021.45元,除去進貨成本、應繳稅款、附加費等費用合計88982.47元,違法所得2038.98元。萬寧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法律法規,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45510.72,沒收違法所得2038.98元。